群康临床试验招募临床试验招募慢性疾病12种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 浙江完善门诊医保政策
临床实验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前,浙江结合本省慢性病疾病谱情况,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
浙江各地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上述省定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基础上,自行增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对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各地应当适当提高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条件的统筹区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根据《通知》,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
为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12月1日后,已纳入浙江省医保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有条件的统筹区可以扩大到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为家庭签约责任医生;三级医院根据专科建设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资格。
与此同时,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
患者在就近配药的同时,还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提出,在其参保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区内指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调剂使用慢性病连续处方。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时,只收取一次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
今后,浙江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按照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的要求,结合当地医疗资源布局和医药物流网络特点,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机制。
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时,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没有相应药品,可由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通过慢性病连续处方(外配处方)调剂方式,群康临床试验招募临床试验招募慢性疾病12种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 浙江完善门诊医保政策由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将药品直接配送到患者指定地址。
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医保相关药品费用,与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约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通知》要求,承担药品直接配送的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
3.具有医药物流服务平台,能按医保政策和监管要求开放医药物流服务数据,接受医保全程监管。(记者 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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