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康临床试验招募慢性疾病讷河市临床试验招募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关于申报2020上半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齐医保发〔2019〕18号)要求,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因诊治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结合2019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累积情况及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医疗机构不适宜大范围组织慢性病鉴定工作。因此,2020年上半年,为预防发生新冠肺炎交叉感染,鉴定病种范围为部分疾病诊断明确,不需要到医院进一步实施相关检查,采取不见面、提交相关材料即可有效认定的九种慢性疾病,减轻这部分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在门诊承担的医疗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各种恶性肿瘤、大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请符合以上九种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在限定时间内上报至讷河市中医医院(精神系统疾病到讷河市仁康精神病医院)医保科,中医医院联系电话;仁康精神病医院联系电话。
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变化需要选择使用相应待遇,当月享受的待遇额度(含自付比例)达到月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待遇停止享受,次月重新启动另一个月待遇额度;当月或当年待遇未享受完结,剩余费用不结转下个月或下年度使用。
(一)既往鉴定合格的病种本次不再重新鉴定,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的参保人员,待遇期满12个月后将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二)既往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满3年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有病情变化,可随时持疾病相关材料和诊疗记录到指定医疗机构重新申报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的,可在鉴定次月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
(三)对于既往未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的参保人员,目前病情变化已经达到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本次可申报所患慢性病的相应病种。
(四)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一年内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参保人员,可随时到鉴定医疗机构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五)大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肝、肾、心脏、肺等大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随时到指定鉴定医院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六)大血管搭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后一年内仍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参保人员,可随时到指定鉴定医院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七)各种恶性肿瘤病种是指在患病后需服用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如果参保人员是在鉴定工作结束后确诊患病或待遇终止后病情变化的,可随时到讷河市中医医院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八)享受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的患者,发病未满3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待遇,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不再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九)不在本次鉴定范围的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下半年,如果可见面集中鉴定,将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本次申报和鉴定慢性病工作由讷河市中医医院(精神系统疾病由讷河市仁康医院)承办,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医院申报鉴定。
本次慢性病申报开始时间为2020年6月5日,申报鉴定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5日(法定工作时间)。参保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证明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到指定医院医保科进行申报登记,如果超过申报鉴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将不再受理。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下载鉴定表,填写后将确诊住院病历、近期检查结果原件在规定时段内邮寄至参保地代办人,由代办人到申报医疗机构申请鉴定。
(一)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购药执行《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齐医保函〔2020〕3号) 中相关规定,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临床医师可结合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实际病情需要,开具同享受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合并症相关联的药品或实施适应的诊疗项目。
(二)本市居住的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我市定点医院由相关疾病医生开具慢病处方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然后到定点医院或慢病定点药店(讷河市齐康药店通江路店、讷河市国八医药富民大药房)购买所需药品。
(三)外地居住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鉴定合格人员,已办理异地登记备案的,在居住地选择国家平台内定点医院开药。
八、上述九种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讷河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请各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疾病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一种疾病鉴定。如果更改疾病病种,新病种享受待遇同时停止原病种相应待遇。
九、如果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度最高医保支付限额时,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新年度起始后可继续享受待遇。
十、慢性病鉴定有关事宜可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并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由于申报人没有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未提供申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进行鉴定从而影响了鉴定结果,责任由个人承担。
十一、申报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申请表》(附件3)和《鉴定表》(附件4),填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此两份表格可到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下载并自行打印,或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填写。
(三)申报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慢性病,本次只鉴定一种,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种疾病进行申报。
(四)本次鉴定目的是确定参保人员所患慢性病是否需门诊治疗,并非疾病的诊治行为,故所有检查项目不向鉴定人员反馈结果,也不为鉴定人员提供治疗方案。所申报的材料由市医保经办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存档留查,不再返还本人,如参保人员需要留存原始检查材料,请上交复印件。
慢性病鉴定结果由医院告知患者。讷河市中医医院联系电话;讷河市仁康精神病医院联系电话。
十四、此文件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有关慢性病政策的文件时,如果本文件没有体现,可遵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九、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
至少有下列两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单纯型分裂症另规定;
①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3)强迫症状反复出现,参保人员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图抵抗,但不能奏效。
讷河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申报及鉴定工作即将开始,本次共设定九种慢性病,在慢性病申报过程中,除需提供身份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所申报疾病的种类和患病的程度,每种慢性病所需材料如下:
(一)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一)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二)如申报人员既往因为恶性肿瘤而施行了手术治疗,需提供术后病理报告单(乳腺癌病人需提供免疫组化的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一)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一)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二)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ENA)和补体]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一)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一)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者提供足以证明申报人施行过大手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第一次确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提供足以证明申报人患过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患者招募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1.医疗保险是为参保人员在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只能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参保人员病故后,参保人员家属绝不能再使用参保人员的任何医保待遇,此做法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2.请自觉遵守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要求,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境外和风险地区来讷河人员,不得前往医院递交材料。同时配合医院检测和引导指定窗口递交,不得随意走动,如发生被感染,后果自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文件,自愿申请特殊慢性病鉴定,慢性疾病接受医疗专家给予实施的相应检查和化验,认可鉴定结果。本人承诺,如果鉴定合格,将严格遵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不违规使用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有违反,我和家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为了保证慢性病鉴定工作公平公正,要求参加鉴定人员至少由3名专家共同对病情和检查结果进行会诊出具鉴定结论。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规定,医疗专家院内会诊每名收取20元会诊费,即每位参加鉴定的人员均须缴纳60元的会诊费。鉴定专家如果多于3名,不增加会诊费用。
本次鉴定不需要同患者见面,患者本人或家属按照申报特殊慢性病鉴定所需材料(附表2),提供申报疾病相关的材料,送到指定鉴定医院医保科受理窗口登记,申报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原标题:《讷河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关于申报2020上半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群康临床试验招募慢性疾病讷河市临床试验招募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关于申报2020上半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