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优惠政策为何个别对待突然取消 - 江西省2022年5月11日
慢性疾病母亲身患尿毒症数年,今年报销费用为何没有特殊慢性病优惠待遇,在此恳请领导百忙之中协调。详情请见备注区。
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您母亲于2019年至2022年以普通居民身份参加了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2月15日,因患慢性肾病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5日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二类病种,慢性肾病),至2021年3月8日因病情发展为肾功能衰竭,故门诊特殊慢性病升级认定为一类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019年2月至10月,您母亲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次、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5次,医疗总费用共计24451.76元、基本医保报销11913.76、大病保险报销0元,个人负担12538.00、总体报销比例48.72%(其中门诊特殊慢性病比例为60%)。2021年,您母亲住院2次、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15次,慢性疾病医疗总费用共计81788.02元、基本医保报销47032.02元、大病保险报销18279.59元,个人负担16476.41元、总体报销比例79.85%。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出了当年度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万元),超出部分进入大病保险再报销了60%,因此门诊特殊慢性病总体报销比例达到了84%左右。2022年作为一个新的保险年度,截至2022年1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5583.37元,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报销,所以按照相关政策在三级医院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为60%,并非慢性病优惠政策个别对待突然取消。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慢性病优惠政策为何个别对待突然取消 - 江西省2022年5月11日